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要求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以 8.5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