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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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北京全擎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擎娱乐”)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有利于支持全擎娱乐的经营发展;子公司收取公允、合理的借款利息,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且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资金风险降低;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苗棣 周展 王雪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