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8-051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调整说明
公司原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6,121,5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1,153,038.35元。
由于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实施前,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18万股,并于2018年6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总股本由446,121,534股增加至447,301,534股。自本公告披露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将不会再发生变化。因此,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对应的公司总股本为447,301,534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权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因此公司按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总额及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计算股权登记日每股分红金额,最终确定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49340元人民币(含税)。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47,301,534股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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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4934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24406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986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493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717 孙屹峥
2 00*****007 张菀
3 01*****925 孙晶晶
4 01*****810 孙好好
5 06*****390 孙好好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7月2日至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方式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8-051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咨询联系人:李华楠张敏
咨询电话:028-85977635
传真电话:028-82001888-1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权益分派自派承诺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