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临2017-118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4日(星期二)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
上午9:30分到11:30分,下午13:00到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11月 13 日下午
15:00至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市西湖科技园金蓬街329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彦肖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人,代表公司股份246,221,22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4.683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239,399,13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3.445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人,代表公司股份6,822,0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238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218,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93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218,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93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218,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93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218,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93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调整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218,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93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218,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93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倪海忠律师、徐利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