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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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決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公
告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 14:00 时在上海市松江区思贤
路 3600 号公司一楼 2105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福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月 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19,379,95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9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11 名,均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8,066,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75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3,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9,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1.01 选举候选人王福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候选人方书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候选人王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候选人邵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候选人智文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候选人李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2.01 选举候选人蒋守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候选人秦正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候选人徐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3.01 选举候选人王振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候选人徐玉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6.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得票数(股)
1.01选举候选人王福祥先生 现场投票情况 118,066,466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网络投票情况 906,308
董事 合计 118,972,77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001,908
1.02选举候选人方书农先生 现场投票情况 118,066,466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网络投票情况 906,308
董事 合计 118,972,77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001,908
1.03选举候选人王溯先生为 现场投票情况 118,066,466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网络投票情况 906,308
事 合计 118,972,77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001,908
1.04选举候选人邵建民先生 现场投票情况 118,066,466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网络投票情况 906,308
董事 合计 118,972,77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001,908
1.05选举候选人智文艳女士 现场投票情况 118,066,466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网络投票情况 906,308
董事 合计 118,972,77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001,908
1.06选举候选人李昊先生为 现场投票情况 118,066,466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网络投票情况 906,308
事 合计 118,972,77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001,908
2、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独立董事)
议案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