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贷款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贷款期限 5 年,年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价格协商确定。该项贷款由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具体贷款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贷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贷款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一年。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的提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蒋守雷 秦正余 徐 鼎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