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2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陈智勇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陈智勇的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6月28日,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就公司与陈智勇的诉讼案件出具的(2019)粤19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东莞中院对公司与陈智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详见2021年6月28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兴科电子原股东胡恩赐、陈智勇的诉讼进展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收到东莞中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东莞中院关于原告银禧科技与被告陈智勇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的(2019)粤19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14日生效。”
2021年8月30日,东莞中院向公司出具的(2021)粤19执1926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陈智勇一案收到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2021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东莞中院出具的(2021)粤19执19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陈智勇一案收到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了东莞中院出具的(2021)粤19执19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陈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应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智勇名下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303号长安商业广场一区2单元2705的不动产,该房产已于2019年9月29日转移登记,故无法处置;依法冻结并划扣被执行人陈智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01001620100****56)存款1709.28元、中信银行账户(账号:
62269013025159****001)存款23897.68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
62146632300934****1)存款4855.12元、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
070030191010****15)存款5538.29元;申请执行人(银禧科技)股票回购价格折抵被执行人应清偿的部分金钱债务,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智勇所持有的证券简称为“银禧科技”(证券代码:300221、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以上执行到位款项共计人民币36000.37元,扣除执行费440.01元后,剩余案款35560.36元已划付予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64 条第 2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陈智勇剩余尚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应退回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业绩补偿--股份补偿 业绩补偿--现金 合计业绩补偿金 应退回分红款金
姓名 应补偿股份数 股份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元) 额(元) 额(元)
(股) (元)
陈智勇 2,035,028.00 21,917,251.56 43,203,329.63 65,120,581.19 2,249,496.95
如公司收到陈智勇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款及退回分红款将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业绩有正面影响,但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仍需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仍存在无法收回陈智勇剩余的业绩补偿款和应退回分红款的风险。
公司将继续积极跟进陈智勇业绩补偿的进展,并敦促陈智勇依法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9 执 1926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