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5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银禧新材料珠海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超过 3.00 亿元用于“银禧新材料珠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银禧新材料珠海生产基地项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就上述投资事宜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
作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署《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招商引资方):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刘军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行政办公中心
乙方(投资企业):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文钊
地 址: 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
鉴于:
1.【乙方性质】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区域】乙方拟在珠海市金湾区进行投资,并承诺有关投资项目完全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及金湾区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3.【乙方批准】乙方本次投资事项已依法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内部审批程序或主管部门批准;
4.【提供支持】为使乙方投资项目顺利落户甲方辖区,乙方将以珠海市金湾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竞投甲方辖区内公开挂牌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同意为乙方本次投资提供支持:
第一章 项目投资概述
第一条【投资方简介】
本项目投资股东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及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项目简介】
为谋求长远发展,乙方将增加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
2.47 亿元,建设本次投资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超人民币 4 亿元,年税收约人民币 1700 万元, 乙方承诺本项目投产后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 3%,有关建设计划如下:
拟建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达到年产 7,000 吨无卤阻燃剂、600 吨高性能热固
性树脂和 500 吨 PI 浆料的规模。
第三条【项目优势】 乙方承诺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珠海市金湾区产
业发展定位和规划,产品及建设计划经调研具有良好的市场销路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并对工艺流程和操作参数进行了必要的优化,可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项目实施后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地方税收和促进当地就业。
第四条【投资进度】 乙方预计按照以下投资进度表完成本次投资项目有关投资计
划,如投资进度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后,可
进行变更:
资金单位:亿元人民币
土地投 建设投资 其它(流 投资额
时间 入资金 动资金) 合计
设备购置费 主要材料费 施工工程费 科研研发
第一年 0.16 0.80 0.96
第二年 0.90 0.22 0.05 0.30 1.47
第三年 0.29 0.05 0.23 0.57
合 计 0.16 1.19 1.02 0.10 0.53 3.00
第二章 承诺及声明
第五条【可行性调研】 乙方就本次投资项目已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
,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该项目的投资及进度均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第六条【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自身具有充分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本次投
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前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乙方严格按照计划投资的总额及资金投入进度进行投资建设。
第七条【项目公司责任承担】乙方项目公司将负责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运营等有关事项。乙方承诺确保项目公司在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乙方共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明确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相关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 根据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次投资
项目有关建设计划,甲方拟将珠海市金湾区辖区内约 30000(大写:叁万)平方米(以实际红线图为准)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价公开挂牌转让。乙方(含乙方项目公司)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参与竞购,获得宗地仅限于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使用。
第九条 【甲方协助】
(1)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2)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手续。
(3)协助乙方处理和解决好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管理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 【甲方协调】
乙方依土地招、拍、挂程序竞得出让宗地后,甲方负责完成土地的“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排污、通天燃气、平整土地)。在项目正式投产前协助提供常规用电(包括临时用电)、常规用水(包括临时用水)、供蒸汽、道路、基础性公共设施到距离该项目用地红线边 50 米范围内,平整土地至黄海高程 3.4(±0.2)米。
第十一条【甲方要求整改、中止履行权利】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可能违
反本协议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或其他影响协议履行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在乙方整改完成后,继续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无法完成整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成立项目公司】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5 日内在珠海市金湾区注册独立
法人的项目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约定从事本项目的建设、生产及经营活动,依法在珠海市金湾区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竞投土地】 乙方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参与投资项目所在国有
建设用地的竞投,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并及时付清全部地价款及税费。
第十四条【投资进度】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投资进度表等附件,并
严格按照既定投资进度完成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要求】
1.开工、投产及达产: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1 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
建设,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 2 年内所有建筑物竣工,自项目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 6 个月内投产。项目建设容积率应达到 0.6 以上。(以规划部门所批复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在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投产初始运行期,乙方承诺投产初始运行期结束后达到第十六条中约定的投资项目效益要求,考核期为 5 年。考核期满后,乙方承诺保持第十七条中约定的投资产出强度要求;
2.乙方承诺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乙方(含乙方基于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子公司)的注册地 10 年内不迁出金湾区;
3.乙方承诺由乙方或其在本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公司开展产品销售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该业务转移至其他地区或由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代为开展;
4.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按照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环保及安全评估等工作;
5.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有效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和金湾区有关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
6.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的节能降耗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项目效益】 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结束后,乙方保证本项目的投资不低
于人民币 3 亿元(含土地购置成本),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 1700 万元,即:单位面积投资强度≥10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产值强度≥13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税收强度≥560 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面积按土地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投资产出强度】 考核期满后,乙方须按照《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
及金湾区有关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保证本宗地块上建设的投资项目投资贡献强度达到以下要求(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参照新规定执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8,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产值强度≥ 12,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税收(不含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500 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面积均按土地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合法经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第十九条【权利限制】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使用
权登记。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抵债。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按出让土地价款 5%支付违约金,并视为乙方同意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乙方所受让的土地,因此产生的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项下宗地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需按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向甲方进行赔偿,并按出让土地价款 5%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地手续】甲方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项目用地的供地程序。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