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2-016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
(1)公司与梁伟先生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武汉签署《借款合
同》之《补充协议》,在原《借款合同》(2021 年 6 月 15 日签署)基
础上修改延长借款与还款期限等条款。
(2)公司与李俊先生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4 月 25
日在武汉签署《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李俊先生在四年期限内向公司提供借款累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60 万元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关联关系说明
(1)梁伟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其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李俊先生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赣州裕弘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其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审议情况
上述事项经2022 年4 月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梁伟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201021967********;住所:武汉市江岸区;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 3 号。非失信被执行人。
(2)李俊先生:赣州裕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201021957********;住所:武汉市江岸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梁伟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期限四年,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整。
(2)李俊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期限四年,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60 万元整。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梁伟)主要内容为:
1、修改原《借款合同》第三条借款期限,修改后为:借款期限
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4 日止。
2、修改原《借款合同》第六条第 1 项还款时间,修改后为:甲
方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前向乙方支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3、对《借款合同》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增加一项新的条款: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4、原《借款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5、合同生效条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甲方依上市公司法定程序审议后生效。
(二)《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李俊)主要内容为:
1、借款用途:补充甲方流动资金。
2、借款金额:累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460 万元整。
3、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在
此有效期内借款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4、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乙方将借款资金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
5、借款方式:根据甲方实际资金需求分批次向乙方借款,甲方收到乙方借款资金后,并向乙方提供财务收据。本次借款合同无需甲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6、还款时间及方式:甲方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前向乙方支付所
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借款周期截止之日前,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汇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7、合同生效条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甲方依上市公司法定程序审议后生效。
(三)上述关联交易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系增加融资渠道所需,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且能缓解资金压力和控制财务成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梁伟先生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与李俊先生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为人民币 0 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梁伟先生、李俊先生在看好公司发展的基础上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司在控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保障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梁伟先生、李俊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在控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保障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与梁伟先生签署的《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5、公司与李俊先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