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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关于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01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127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此次股权激励事项相关文件《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并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关于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但由于近期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鉴于股权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股权激励对象就股权激励融资事项与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相关各方进行了反复沟通讨论,截止目前,相关各方就股权激励事项融资事宜仍未达成合作,股权激励对象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缴款认购。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计划》、《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实际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2017年4月7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剔除不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期间,公司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在60日内即在2017年6月19日前完成公告、登记。鉴于股权激励对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缴款认购,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完成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不影响公司公告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公布的业绩考核标准,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按照其业绩考核标准考核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相应部门。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管理层、职能部门的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管理层、职能部门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年终奖金的发放。

    四、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1、公司2017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此次股权激励事项相

关文件《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一并终止。

    2、鉴于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决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