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1-114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龙股份”)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出纳机具(纸币清分机)选型项目的签
约通知书,通知公司作为中行纸币清分机产品的入围供应商。201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与中行签订的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货物采购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4153.97 万元。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合同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279,147,223,195 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年 度 销售额(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2010 年度 1,152.06 8.86
2009 年度 536.44 5.77
2008 年度 190.25 2.36
3.履约能力分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 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资信情况良
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设备名称 货物型号 数量(台)
国产纸币清分机(三出口) JL303 458
国产纸币清分机(四出口及以上) JL305 189
2.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肆仟壹佰伍拾叁万玖仟柒佰元整 ;
3.结算方式: 甲方在全部货物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以汇款方式支付乙方货
款;
4.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
准;
5.交货期限: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甲方所订购的[纸币清分机]货物交付至甲
方指定的到货地点。
6.保修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保修服务,本合同所购货物保修期为[3]年。
6.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
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认为不能使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
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因修理、调换、运输而产生的全
部费用。乙方不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修理或者调换,或者修理和调换后的货物仍
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 ]%
承担违约金。
(2)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乙方
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书面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继
续交货,并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价款的[ 0.05 ]% 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
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不论乙方是否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即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的保修服务的,应向甲方偿付未能提供
上述服务合同总价款的[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此等违约造成本
合同项下货物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除违约金以外的
损害赔偿。
(4)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培训服务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
的违约金。如果此等违约造成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主张除违约金以外的损害赔偿。
(5)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所承诺的服务人员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
价款的[5]%的违约金。如果此等违约造成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除违约金以外的损害赔偿。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 4153.97 万元,占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1.95%。
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本合同预计将对公司 2011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
影响。
2.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
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甲方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日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