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1)010161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项目组”)作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
审计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1] 0101317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1 年 10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3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项目组以对海伦哲公司基于现有的资料,对关注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相关程序,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一):核实说明连硕科技、惠州连硕财务造假的具体情形,涉及的各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科目和金额,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并自查说明公司对连硕科技及其子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会计师回复: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现有的资料,无法发表准确意见。
问题(二): 核实说明是否需对收购连硕科技以后的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如是,请说明更正的具体安排与期限,公司对形成会计差错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情况;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
会计师回复: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现有的资料,无法发表准确意见。
问题(三):核实说明连硕科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是否需要进行更正,如是,请说明更正的具体安排与期限,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
会计师回复: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现有的资料,无法发表准确意见。
问题(四):核实说明惠州连硕在建工程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后续整改安排与期限,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
会计师回复: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现有的资料,无法发表准确意见。
问题(五):请结合上述问题的核查情况核实说明公司现任及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现有的资料,无法发表准确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