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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海伦哲关于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18号回复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3

海伦哲:海伦哲关于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18号回复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12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关注函回复中,分别列出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回复内容和董事马超、邓浩杰的回复内容,所有董事均保证各自的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独立董事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就关注函具体内容发表意见称,应该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定,股东之间应积极协调,尽快解决目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近期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且已经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职务,请公司尽快召开股东
大会,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就关注函具体内容签字意见为,同意公告,本人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5、第五届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特别提示:由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由马超、邓浩杰、张秀伟、尹亚平、孙健(独立董事)组成临时董事会,
由姜珊珊、郭晓峰、刘兵组成临时监事会以及 2021 年 5 月 21 日经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合法选举产生的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尚在运作,两个董事会及两个监事会的并存将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6、第五届董事马超、邓浩杰特别提示:三位独立董事已经发表意见要严格执行法院裁定,马超、邓浩杰亦要求严格执行法院裁定,因此其他四位董事小于半数无法运作董事会,除此之外,马超、邓浩杰、张秀伟、尹亚平、孙健(独立
董事)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组成临时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议案。
上述情况将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上市公司”、“公
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
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18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核实,现就贵部关注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你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以及 10 月 18 日晚间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作出裁定,禁止公司执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选
举金诗玮等 6 名董事、2 名监事的决议,并要求公司协助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
复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请
求。董事马超、邓浩杰回复称,根据《民事裁定书》,目前公司未被法院禁止履行董事职责的董事有马超、邓浩杰、杜民(独立董事);金诗玮等 7 名董事回复称,董事会无法有序运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请公司补充说明后续如何执行法院裁定,以及对董事履职和董事会运作的具体影响,并结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公司章程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答复:

    一、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回复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徐州经开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 0391 民初 3364
号之一,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公司对于其 2021 年 5 月 21 日作
出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以下事项予以实施:选举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伏波、黄华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李雨华、陈悠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行为保全事项”),并要求上市公司协助执行。


    鉴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已依法实施完毕,公司认为其客观上已不具
备协助执行的条件,因此,公司于 9 月 28 日向徐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行为保全异议》,但被徐州经开区法院驳回。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上市规则》第 4.2.2 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存在法定的积极履职义务。但《民事裁定书》禁止其履行相关职责,将直接导致上述行为保全措施所涉及的 6 位董事无论是否履职均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法院裁定。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机制的正常发挥是上市公司可以稳定、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其有效性如何,是关系到上市公司根本利益与广大股东利益好坏的关键所在。因此,如立即执行行为保全事项,则会直接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从而对上市公司及股东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由于暂未发现解决《民事裁定书》及董事会与董事法定积极义务相冲突的案例,为不影响公司日常运作,法院裁定涉及的董事、监事仍在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同时,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由于《民事裁定书》禁止金诗玮等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已经触发了上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行,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尽快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决定在《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行为保全期间且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尚未审结之前,成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及第五届监事会临时监事会(职工监事继续履职)代为履行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责。董事会已书面回复 MEI TUND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美通中国”)并予以公告。如美通中国后续未根据董事会的建议修改议案并重新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则董事会将会尽快应独立董事提请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选举临时董事及临时监事,临时董监事会产生的同时即中止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工监事除外)的任期。该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临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仅为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成立至决议不成立之诉最终判决或行为保全裁定撤销孰早之日止。一旦决议不成立之诉最终判决或行为保全裁定被撤销
 则临时董监事会自动取消,恢复为第五届董监事会履职,对已提出辞职的独立董 事另行组织股东大会补选。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仍全部有效,
 在此前提下,上市公司目前有董事 9 名;监事 3 名。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目的在于解决目前因《民事裁定书》行为保全导致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部 分成员无法履职的困境,故,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任期仅在决议不成 立之诉中。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 九人。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可以顺利选任临时董事,并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组成第五届董事会临时 董事会,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将可以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

    第五届董事马超、邓浩杰回复称,由第四届董事张秀伟、尹亚平和孙健(独 立董事)及第五届董事中法未涉及院裁定的马超、邓浩杰、杜民组成临时董事会, 由第四届监事会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郭晓峰、刘兵,与本届监事会中能够履职的 姜珊珊组成的临时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但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 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故由张秀伟、尹亚平、孙健、马超、邓浩杰、 杜民 6 人组成的临时董事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具有合法性。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其中该法条中的“原董事”并非指已经任期届满的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而是被限制履职的第五届董事会部分成员。

    首先,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2020 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
员为金诗玮、张秀伟、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尹亚平、张伏波(独立董事)、
黄华敏(独立董事)、孙健(独立董事),任期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第四届监事
会成员为郭晓峰、李雨华、刘兵,任期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任期均已届满;其次,如果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可以履职,则第四届董事会中金诗玮、薄晓明、董戴先生同样有权利履职;再者,第五届独立董事杜民明确表示从未有人正式告知临时董事会和临时监事会一事,曾经电话接入的马超组织的会议,也不知道是临时董事会议,且在会前已声明意见并退出。。
    综上所述,第五届董事马超、邓浩杰拼凑已经任期届满的第四届董事张秀伟、尹亚平、孙健组成海伦哲临时董事会及第五届职工监事姜珊珊拼凑已经任期届满的第四届职工监事郭晓峰、监事刘兵组成临时监事会无任何法理基础,严重违背基本法律常识,属于无效且不合法的组成。

    目前状态下,在最终司法判决前基层法院之行为保全裁定第五届大多数董监事不能履职,因无相关案例和情形,故金诗玮等 7 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如有权部门认为金诗玮等 7 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相关董事将按照要求,立即中止履职。

    二、独立董事黄华敏、张伏波、杜民的回复内容:

    1、公司独立董事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就关注函具体内容发表意见称,应该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定,股东之间应积极协调,尽快解决目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近期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且已经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职务,请公司尽快召开股东
大会,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2、公司独立董事杜民、张伏波、黄华敏就关注函具体内容签字意见为,同意公告,本人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马超、邓浩杰的回复内容:


    根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 0391 民初 3364 之一、之二两
份《民事裁定书》,法院禁止公司实施选举金诗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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