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01 深市 *ST海伦


首页 公告 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120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到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泽集团”)发来的关于中天泽集团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丁剑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民民初 4949 号之一),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股东机电公司的通知,称其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粤 03 民初 4949 号)、起
诉状等文件。中天泽集团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机电公司以及丁剑平。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合作协议》违约金暂计 637,843,153.8 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800,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10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机电公司以及丁剑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交公司所在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机电公司以及丁剑平的管辖权异议,该《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丁剑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天泽集团依据其与机电公司、丁剑平签
订的《合作协议》第 6.1 条、第 6.2 条及第 10.1 条的约定,主张机电公司、丁
剑平向中天泽集团支付违约金等。故本案系合同纠纷。《合作协议》第 11 条约定,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天泽集团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中天泽集团的住所地是深圳市,机电公司的住所地、丁剑平的住址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 50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 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髙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 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
[2021]27 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机电公司、丁剑平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因公司增资引起的纠纷及公司决议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机电公司、丁剑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丁剑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主要为公司股东间的合同纠纷,其合同纠纷预计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事件进展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民民初 4949 号之
一)。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