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34 号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晚间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显示,金诗玮、薄晓明等 7 名董事称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在并购后存在大额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连硕科技子公司惠州连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连硕”)存在资金支出用途不真实,虚增在建工程、资金体外循环以及套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丁剑平称,金诗玮、薄晓明曾多次向其提到连硕科技存在财务造假之事,且连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杨娅
已在 2020 年 6 月 12 日前向金诗玮坦白了连硕科技财务造假之事。
2020 年 7 月 16 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因连硕科技总体完成业绩承诺,公司董事会为连硕科技原股东杨娅等人办理了限售股解限。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说明以下问题:
1. 核实说明连硕科技、惠州连硕财务造假的具体情形,涉及的各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科目和金额,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并自查说明公司对连硕科技及其子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2. 核实说明是否需对收购连硕科技以后的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如是,请说明更正的具体安排与期限,公司对形成会计差错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情况;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
3. 核实说明连硕科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是否需要进行更正,如是,请说明更正的具体安排与期限,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
4. 核实说明惠州连硕在建工程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后续整改安排与期限,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
5. 请结合上述问题的核查情况核实说明公司现任及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6. 请你公司在函询相关人员的基础上核实说明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金诗玮,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丁剑平及公司其他时任、现任董事、监事是否知悉连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以及知悉的具体时间,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是否故意隐瞒,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是否在知悉财务造假情况下为连硕科技原股东办理了股份解限,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7.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问题 1至 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并购连硕科技重组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问题 1、3、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董事会认真核实并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年 10 月 29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
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对于涉及的差错更正事项,请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