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107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现已成立临时监管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党委、工会及经营层相关人员组成,组长张秀伟(公司原副董事长),主要成员有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马超、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邓浩杰,以协调解决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稳定人心,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2、本次诉讼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可能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由于案件尚在诉讼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成立临时监管小组,并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二),驳回了公司递交的《行为保全异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民事诉状等文件,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丁剑平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2、确认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7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同时,两原告申请行为保全,立即中止该股东大会部分决议中(一),(二),(九),(十)-01、02、03、04, (十一)-01、02 (十二)项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丁剑平撤回了“确认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仅保留了“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一),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其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以下事项予以实施:选举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伏波、黄华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李雨华、陈悠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协助执行前述裁定。公司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为保全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请求,要求公司立即开始执行该裁定。该《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复议申请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剑平
第三人: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1.二被申请人申请的行为保全事项为:禁止复议申请人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选举金诗玮等人员为被告公司董事、监事的事项,也即禁止金诗玮等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因履行职责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故不应认为上述决议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因经营决策的特殊性,如复议申请人继续执行此决议事项,则金诗玮等人履行职责会导致不可逆的后果,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即使最终得以判决支持也将无法执行,其权益仍无法得以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釆取行为保全措施;2.至于二被申请人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主张是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需在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予以处理,不属对行为保全是否适当的审查范围;3.二被申请人已为申请行为保全向本院提供了价值5000万元的担保,如果复议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恶意侵害其正常经营管理、甚至造成损失,可通过合法方式主张损害赔偿;4.行为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保全制度,该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可及时制止不法行为、有利于权利的恢复、避免合法权利被不当延迟等。因此,根据具体案情合法合理地执行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职责。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也应适用该制度。况且,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前已经对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必要审查,并劝其撤回了部分申请事项,努力减少对复议申请人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做到了审慎谦抑。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公司现已成立临时监管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党委、工会及经营层相关人员组成,组长张秀伟(公司原副董事长),主要成员有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马超、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邓浩杰,以协调解决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稳定人心,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该做法有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2、本次诉讼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可能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由于案件尚在诉讼当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