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〇一八年五月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8年5
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徐州市签署:
甲 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丁剑平
乙 方: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包括:
乙方 一:齐秉春
身份证号码:620102197005XXXXXX
住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街36号403
乙方 二:吴海波
身份证号码:654001198101XXXXXX
住 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金新路2号尚书华府6号楼501
乙方 三:刘文浩
身份证号码:620103197307XXXXXX
住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261号103
乙方 四:李红竞
身份证号码:370502197204XXXXXX
住 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明华苑4座605号
乙方 五:东莞市金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东莞市茶山镇伟建工业园E区23号厂房
授权代表:郑文科
乙方 六:深圳健和誉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授权代表:深圳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七:丁剑平
身份证号码:320302196005XXXXXX
住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北路工程小区8号楼2单元401室
(在本补充协议中,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各方”,乙方一至乙方七合称为“乙方”。)鉴于:
1、本补充协议各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署了《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一、现经本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协商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第6条“补
偿金额的调整或减免”终止。
二、本补充协议为不可撤销之协议,自各方签章及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在原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本补充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十二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各持一份,剩余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甲方签署页)
甲 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乙方一签署页)
乙方 一:齐秉春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乙方二签署页)
乙方 二:吴海波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乙方三签署页)
乙方 三:刘文浩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乙方四签署页)
乙方 四:李红竞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乙方五签署页)
乙方 五:东莞市金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授权代表: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乙方六签署页)
乙方 六:深圳健和誉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授权代表:深圳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乙方七签署页)
乙方 七:丁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