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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3 深市 佳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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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1

佳士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
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志英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罗怀花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同时也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的充分考虑,公司拟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将在公司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此期间内转让完毕,则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回购股份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6 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不高于人民
币 3 亿元进行回购。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9,3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不高于18,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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