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现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角度看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独立董事:马敬仁、蔡敬侠、刘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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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