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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5 深市 通裕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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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4-070
债券代码:123149            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级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 11 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代表股份1,042,462,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08%。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19 名,代表股份 29,923,02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9%。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24 名,代表股份数量 1,072,385,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朱丹女士、王子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朱丹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61,290,27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65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99,226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王子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61,210,22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57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19,172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1,070,852,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1%;反对75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弃权77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74%;反对75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6%;弃权77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0%。

    2.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070,71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1%;反对75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弃权919,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22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85%;反对75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9%;弃权919,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7%。

    2.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1,070,80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72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弃权85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1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13%;反对72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1%;弃权85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6%。

    2.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1,070,60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4%;反对876,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89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1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10%;反对876,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22%;弃权89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8%。

    2.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070,62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反对816,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弃权94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13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63%;反对816,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8%;弃权94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

    2.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070,752,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7%;反对77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弃权85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2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08%;反对77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8%;弃权85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4%。

    2.07 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1,070,813,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4%;反对63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93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2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56%;反对63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1%;弃权93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3%。

  上述第1.00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第2.00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哲律师、张晓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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