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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5 深市 通裕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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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1-116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 11 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司兴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1,036,565,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005%。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9 名,代表股份 36,999,36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5%。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2 名,代表股份数量 1,073,564,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为进一步严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备案)发行永续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404,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1,14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9%;弃权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838,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626%;反对 1,148,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028%;弃权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404,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1,14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9%;弃权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838,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626%;反对 1,148,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028%;弃权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2,137,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0%;反对 1,101,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6%;弃权3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571,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418%;反对 1,101,8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780%;弃权3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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