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集中资源专注发展版权运营及高新视频业务,实现以“版权运营”为核心的发展战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及整体盈利能力,公司拟剥离部分影视内容制作业务及部分传统音视频技术相关资产,同时因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轻经营压力,优化资产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全资/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垫付款的延续。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拟聘任的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我们认为被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关于财务总监聘任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友松
祝 伟
陈亦昕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