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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9

深交所: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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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 5 楼;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
厦 7 楼,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钟百胜,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
顾勇,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乔海,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腾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未按期归还
2018 年 12 月 25 日,*ST 腾邦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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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意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3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19
年 12 月 24 日,*ST 腾邦披露公告称,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 2.3 亿元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银行专户。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 年 8 月 10 日,*ST 腾邦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显示,*ST 腾邦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
账户 45 个,冻结账户账面余额 1,848.29 万元,将于每月前五个
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直至风险消除。8 月 20 日,*ST 腾邦
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显示,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以上银行账户被陆续冻结。2019 年 12 月 31 日,
*ST 腾邦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进
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函的回复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 腾邦累计被冻结银行账
户 68 个,冻结账户账面余额 2,777.26 万元,占公告披露日账面
资金余额比例达 88.97%。*ST 腾邦未就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及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4 月 13 日,*ST 腾邦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案件
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显示,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期间, *ST 腾邦及子公司作为被告共收到诉讼文书 39 份,合计
涉诉金额 152,267.50 万元,占*ST 腾邦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 3 —
比例达 53.67%。*ST 腾邦仅在 2019 年 8 月 1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 2020 年 1 月 8 日在回复我所
关注函的相关公告中提及部分案件信息,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及其
进展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ST 腾邦内控失效、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及审计受限、无法确认与函证相关的报表项目列报
的准确性、无法确认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无法判断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是否恰当记录和充分披露及影响、控股股东腾
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判断诉讼事项的完整性及影响,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
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对*ST 腾邦 2019 年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2019 年 11 月 9 日,*ST 腾邦披露《关于出售子公司融易
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将所持的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易行”)100%股权以 9.1 亿元作价转
让给腾邦集团。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子公司
融易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融易行承诺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向*ST 腾邦偿还 22.12 亿元欠款及利息。截至本决
定书出具之日,腾邦集团逾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8.20 亿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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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行尚未偿还对*ST 腾邦的 19.834 亿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构成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2021 年 4 月 30 日、5 月 27 日,*ST 腾邦先后披露《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
报问询函第 211 号的回复》,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10 月 18 日期
间,腾邦集团向融易行客户拆借取得资金 18,544 万元,用于腾邦
集团资金周转,上述资金来源为融易行发放的小额贷款。腾邦集
团间接使用了融易行对外发放的小额贷款资金,从而间接形成了
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至*ST
腾邦。
五、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6 年 2 月,腾邦集团与周世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
金 18,000 万元, *ST 腾邦彼时的子公司融易行和深圳市腾付通电
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付通”)在保证合同上加盖
公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2016 年 2 月、 2017 年 2 月,腾邦集团
与周世平先后签订 2 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 5,000 万
元,*ST 腾邦彼时的子公司融易行、子公司腾付通与其他担保人
共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8 月,腾邦集团
与深圳市梦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000 万元,*ST 腾邦作为保证人在《担保保证书》上加盖公章。
2018 年 10 月,腾邦集团与华商汇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3 亿元,*ST 腾邦在《保证合同》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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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 年 4 月,腾
邦集团、钟百胜、史进、*ST 腾邦与深圳市腾达飞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腾达飞咨询”)与签署《借款暨担保合同》,
腾邦集团向腾达飞咨询借款 5,000 万元,*ST 腾邦作为保证人之
一在《借款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就上述担保事项,*ST 腾
邦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确认*ST 腾邦应收腾邦集团及融易行资金占用款的
可收回性和相关减值的适当性,无法确认公司关联方关系、关联
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事项,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 腾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第 11.1.1 条、第 11.1.5 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6.3.9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ST 腾邦的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7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 6 —
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2.3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四-1 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腾邦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钟百胜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11 条、
第 3.1.5 条、第 3.1.7 条、第 3.2.2 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腾邦财务总监顾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
三项、第四-2 项、第五项、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腾邦时任总经理乔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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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第四-2 项、第五项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16.3 条和 16.4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
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二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
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钟百胜,财务总监顾勇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四、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乔海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腾邦、腾邦集团、融易行、钟百胜和顾勇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腾邦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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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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