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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 5 楼;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
厦 7 楼,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钟百胜,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
顾勇,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乔海,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腾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未按期归还
2018 年 12 月 25 日,*ST 腾邦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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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意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3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19
年 12 月 24 日,*ST 腾邦披露公告称,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 2.3 亿元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银行专户。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 年 8 月 10 日,*ST 腾邦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显示,*ST 腾邦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
账户 45 个,冻结账户账面余额 1,848.29 万元,将于每月前五个
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直至风险消除。8 月 20 日,*ST 腾邦
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显示,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以上银行账户被陆续冻结。2019 年 12 月 31 日,
*ST 腾邦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进
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函的回复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 腾邦累计被冻结银行账
户 68 个,冻结账户账面余额 2,777.26 万元,占公告披露日账面
资金余额比例达 88.97%。*ST 腾邦未就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及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4 月 13 日,*ST 腾邦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案件
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显示,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期间, *ST 腾邦及子公司作为被告共收到诉讼文书 39 份,合计
涉诉金额 152,267.50 万元,占*ST 腾邦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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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达 53.67%。*ST 腾邦仅在 2019 年 8 月 1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 2020 年 1 月 8 日在回复我所
关注函的相关公告中提及部分案件信息,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及其
进展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ST 腾邦内控失效、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及审计受限、无法确认与函证相关的报表项目列报
的准确性、无法确认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无法判断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是否恰当记录和充分披露及影响、控股股东腾
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判断诉讼事项的完整性及影响,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
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对*ST 腾邦 2019 年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2019 年 11 月 9 日,*ST 腾邦披露《关于出售子公司融易
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将所持的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易行”)100%股权以 9.1 亿元作价转
让给腾邦集团。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子公司
融易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融易行承诺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向*ST 腾邦偿还 22.12 亿元欠款及利息。截至本决
定书出具之日,腾邦集团逾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8.20 亿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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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行尚未偿还对*ST 腾邦的 19.834 亿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构成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2021 年 4 月 30 日、5 月 27 日,*ST 腾邦先后披露《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
报问询函第 211 号的回复》,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10 月 18 日期
间,腾邦集团向融易行客户拆借取得资金 18,544 万元,用于腾邦
集团资金周转,上述资金来源为融易行发放的小额贷款。腾邦集
团间接使用了融易行对外发放的小额贷款资金,从而间接形成了
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至*ST
腾邦。
五、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6 年 2 月,腾邦集团与周世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
金 18,000 万元, *ST 腾邦彼时的子公司融易行和深圳市腾付通电
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付通”)在保证合同上加盖
公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2016 年 2 月、 2017 年 2 月,腾邦集团
与周世平先后签订 2 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 5,000 万
元,*ST 腾邦彼时的子公司融易行、子公司腾付通与其他担保人
共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8 月,腾邦集团
与深圳市梦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000 万元,*ST 腾邦作为保证人在《担保保证书》上加盖公章。
2018 年 10 月,腾邦集团与华商汇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3 亿元,*ST 腾邦在《保证合同》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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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 年 4 月,腾
邦集团、钟百胜、史进、*ST 腾邦与深圳市腾达飞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腾达飞咨询”)与签署《借款暨担保合同》,
腾邦集团向腾达飞咨询借款 5,000 万元,*ST 腾邦作为保证人之
一在《借款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就上述担保事项,*ST 腾
邦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确认*ST 腾邦应收腾邦集团及融易行资金占用款的
可收回性和相关减值的适当性,无法确认公司关联方关系、关联
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事项,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 腾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第 11.1.1 条、第 11.1.5 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6.3.9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ST 腾邦的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7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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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2.3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四-1 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腾邦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钟百胜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11 条、
第 3.1.5 条、第 3.1.7 条、第 3.2.2 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腾邦财务总监顾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
三项、第四-2 项、第五项、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腾邦时任总经理乔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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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第四-2 项、第五项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16.3 条和 16.4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
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二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
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钟百胜,财务总监顾勇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四、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乔海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腾邦、腾邦集团、融易行、钟百胜和顾勇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腾邦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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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