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ST 腾邦 公告编号:2021-107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诉讼、仲裁进展及新增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诉讼 涉诉主体 原告、申请 案号 判决结果 诉讼金额 诉讼
号 事由 人 (万元) 进展
合同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 深圳雪之旅 (2021)粤 0304 1.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1 纠纷 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际旅行社 民初 26363 号 2.案件受理费 275.00 元,由原告负担。 0.00 已撤诉
有限公司
1.腾邦旅游集团有 1.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李
合同 限公司 2.腾邦旅游 (2020)粤 0304 娟支付 3 万元; 一审已
2 纠纷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龚李娟 民初 57429 2.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3.06 判决
分公司 担补充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 1,130.00 元,由原告负担 492.78 元,由两被告负担 637.22 元。
3 合同 1.腾邦旅游集团有 深圳市卓汇 (2020)粤 0304 1.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 6.81 一审已
纠纷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际旅行社 民初 20572 号 款 67,009.00 元及利息;并返还质保金 3 万元及利息,不足部分由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 判决
2.腾邦旅游集团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承担;
限公司 3.腾邦国际 2.案件受理费 1,113.00 元,由被告腾邦深圳分公司负担。
1.腾邦旅游集团有 1.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合同 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聂莉粒 (2021)川 0802 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旅游团费 7,4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
4 纠纷 2.腾邦旅游集团有 刘彬茹 民初 1160 号 2.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及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0.81 判决
限公司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600 元;
3.案件受理费 60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1.腾邦旅游集团有 黄山远洋国 1.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押金和机票款
5 合同 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际旅行社有 (2021)皖 1002 649,300.00 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65.44 一审已
纠纷 2.腾邦旅游集团有 限公司 民初 1159 号 2.案件受理费 5,728.00 元,由原告负担 580.00 元,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
限公司 5,148.00 元。
1.兰州腾邦国际旅 深圳经深飞
6 合同 行社有限公司 2.龚 航空国际旅 (2021)粤 0303 1.准许原告撤诉; 0.00 一审已
纠纷 鹏 3.腾邦旅游集团 游集团有限 民初 8827 号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46.00 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
有限公司 公司
1.确认原告与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门市部协议
1.腾邦旅游集团有 书》以及与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营业门市合作协议书》于 2020
合同 限公司 2.腾邦旅游 (2020)粤 0304 年 6 月 18 日解除; 一审已
7 纠纷 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程飞 民初 48304 号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回履约保证金 5 万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 7.32 判决
分公司 21,620.00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3,602.00元,由原告程飞负担2,039.4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1,562.60
元。
1.腾邦旅游集团有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退还保证金 2725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
8 合同 限公司 2.腾邦旅游 胡陵初 (2020)粤 0105 失; 2.78 一审已
纠纷 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民初 3757 号 2.本案受理费 549.00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
分公司
1.腾邦旅游集团有 (2020)闽 0203 1.解除与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9 合同 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谭燕燕等 5 民 初 11507-11 2.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旅游费用 7.59 一审已
纠纷 2.腾邦旅游集团有 人 号 75,380.00 元; 判决
限公司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534.00 元,由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解除原告与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的《腾邦旅游集团厦门分公司授权
1.腾邦旅游集团有 ( 2020 ) 年 闽 合作与奖励政策》;
合同 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吴艳芬等 8 0203 民 初 2.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一审已
10 纠纷 2.腾邦旅游集团有 人 12555-59/61-63 120,000.00 元,并支付补贴 50,000.00 元; 22.61 判决
限公司 号 3.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结算款
54,189.32 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为 1,937.00 元,由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腾邦旅游集团有
11 合同 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姚辰叶 (2020)沪 0115 准许原告姚辰叶撤回起诉。 0.00 已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