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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4 深市 元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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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签署受让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14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受让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 100%股权
                 之《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虽已签订,但尚需公司董事会、浙江杭州鑫富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因此存在不能生效的风
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12年3月13日公司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鑫富药业”)签署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元
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
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2,950万元受让鑫富药业持有的
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支出款项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拟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作为支出款
项来源,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与核查程序。
    (三)协议生效
    自公司董事会与鑫富药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方)
    名称: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过鑫富
    鑫富药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也
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满洲里市扎区重化工业基地
    法人代表:过鑫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
    经营范围:活性炭及药业辅料(药用炭)的生产、销售。进出口
贸易、木屑收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
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营业期限:自2007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止
    股权结构:境内法人独资,鑫富药业持有其100%股权。
    交易标的目标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涉及抵押、质押、司法及其
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交易标的资产情况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2012年2月29日的资
产负债表,2012年1-2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我们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
附注九所述,鑫富公司自2008年起连续亏损,累计亏损13,368.48万
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07年5月鑫富药业原计划投资7,493万元设立目标公司,建设年
产30,000吨木质活性炭项目,实际投入16,304万元。因技术原因该项
目产能未能达到设计水平,自2008年起连续亏损,累计亏损13,368.48
万元。因生产成本高、质量差,目标公司暂停生产。
    有鉴于此,鑫富药业拟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但截至2011年12
月31日,目标公司欠母公司鑫富药业113,040,097.76元,净资产为
-82,554,684.06元。为寻求盘活目标公司资产的途径,便于对其实施
资产重组或寻求合作,2012年2月24日鑫富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临时)会议决定将鑫富药业对目标公司债权中的1.1亿元债权转
为股权。债转股实施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变更为1.6亿元人民
币。该债转股已于2012年2月28日完成,并变更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目标公司未债转股的债务3,040,097.76元(2011年12月31日数
据,截至股权交割日的债务将另行确认),将由被收购后的目标公司
依照协议在完成股权交割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闽华兴所(2012)审
字H-010号《审计报告》,目标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2 年 1 月—2 月    2011 年 1 月-12 月
         营业收入                 0.00             9,087,327.79
         营业利润            -1,530,741.06        -16,875,144.79
          净利润             -1,130,163.69        -18,661,595.80
           项目             2012 年 2 月 29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8,628,012.69         39,999,691.85
         应收款项              145,843.58           691,917.78
         负债总额            12,312,860.44        122,554,375.91
          净资产             26,315,152.25        -82,554,684.06
             项目              2012 年 1 月—2 月   2011 年 1 月-12 月
             项目              2012 年 1 月—2 月   2011 年 1 月-12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80,234.35        -15,668,658.80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成交金额、定价依据
    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目标公司2012年2月29
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为基准,上浮12%取整确定目标公司100%股权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万元整(¥29,500,000 元)。
    目标公司现有土地使用权82,649.73平方米,厂房、仓库及办公
楼建筑面积36,473.75平方米,活性炭转炉六套及其他配套设备(2011
年生产近2,000吨活性炭,现已停产,相关设备在有效维护中),具备
年产8,000吨木质活性炭生产能力。
    本次收购采用净资产溢价收购,是基于目标公司2010年已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8,884万元,减值后资产价值低于重置价值;公司收购目
标公司后,将通过注入技术,增加、改进设备后(所需资金有公司自
有资金解决),能恢复前述活性炭转炉及配套设备的效用,并达到迅
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预期效益的目的。
    (二)协议生效条件
    自公司与鑫富药业双方签字、盖章成立,经双方内部权力机构批
准之日起生效。
    (三)付款方式
    1、自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向鑫富药业支付60%的股权
转让价款。
    2、在股权交割完成并于移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向鑫富药
业支付30%的股权转让价款。
    3、双方在目标公司完成税务汇算清缴并确认过渡期损益后五个
工作日内,公司向鑫富药业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全部余款。
    4、在办理股权交割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书面确认截止股
权交割日目标公司应偿付鑫富药业的具体金额。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在
双方完成股权交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鑫富药业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
如逾期支付,本金及违约金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鑫富药
业。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时间及损益安排
    根据协议约定,鑫富药业收到公司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三
个工作日内,鑫富药业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将目标公司
股权变更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2月29日起至目标公司股权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为过渡
期。过渡期期间,目标公司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鑫富药业享有
或承担,但鑫富药业及目标公司不得处置目标公司拥有的存货(不含
半成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过
渡期的损益由双方在移交时共同确认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款。
    (五)违约行为及救济
    1、公司重大违约及责任的主要内容
    (1)公司逾期付款超过15日,应向鑫富药业支付违约金伍佰万
元人民币,并按应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鑫富药业的利息损失,本
协议继续履行;
    (2)合同生效后,因公司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应
向鑫富药业支付违约金伍佰万元人民币,并按应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赔偿鑫富药业的利息损失,本协议继续履行;
    (3)除本协议约定使用外, 公司若使用鑫富药业的编号为
4295231号,图像为“鑫富+图形”商标的,则公司每天需向鑫富药业
支付商标使用费壹万元。
    (4)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鑫富药业的编号为4295231号,图
像为“鑫富+图形”商标造成鑫富药业该商标重大负面影响的,除需
立即消除影响并支付违约金伍佰万元。
    公司发生上述重大违约情形的,除应向鑫富药业支付约定的违约
金外,还应赔偿因上述违约情形给鑫富药业造成的损失。
    2、鑫富药业重大违约及责任的主要内容
    (1)如因鑫富药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①-⑥之原因)导致公
司可能根据本协议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视为鑫富药业
重大违约:
    ①鑫富药业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存在重大权利瑕疵;
    ②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前存在的且鑫富药业未向公司披露的
负债、或有负债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
    ③目标公司股权交割日前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目标公司被责令
关闭等不能持续经营的严重情形;
    ④因鑫富药业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出现重大遗漏或误导,导致目标
公司未确认的费用或损失超过叁佰万元的;
    ⑤未经公司同意,鑫富药业擅自处置本协议约定不得处置的资
产。
    ⑥鑫富药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在效力上
存在无效的情形;
    (2) 鑫富药业在收到公司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鑫富药
业拒绝或拖延办理申请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或本协议规定
的交割手续超过15日;
    (3) 鑫富药业未按本协议规定办理目标公司的所有印章、经营证
照原件及他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超过15日;
    (4) 鑫富药业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双方
无法履行本合同。
    鑫富药业发生上述重大违约情形的,鑫富药业应向公司支付伍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因上述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鑫富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违反本协议从
事目标公司主营的活性炭业务,或将目标公司的客户资料向除公司和
目标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披露,也构成鑫富药业重大违约。鑫富药
业应按相关公司或实体从事该类业务所得的两倍向公司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股权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满洲里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