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已制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正常经营为基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额度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此页无正文,为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强永昌 王东光 张爱民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