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1-057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
时)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以电话、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名,
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东生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王艳女士列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曾用名)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赞成票,2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0%。关联监事周雪梅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并同意以 9.47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剩余 191.50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赞成票,3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不包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赞成票,3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参与表决监事的 0%。
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