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4-119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环保”)近日签订有关声屏障工程项目合同,且预计将于2015年正式启动施工,合同金额共计4,915.25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中已就违约、赔偿和争议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合同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二、合同概况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编号
中铁十一局集团湖北城际铁
1 新建汉孝城际铁路声屏障工程 846.15 CJ-01
路工程指挥部
物合
2 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声屏障工程 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2,034.50 2014-18
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声屏障工程 NX9声屏
3 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 2,034.60
(郑州局管段) 障1
合计 4,915.25 -----
三、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1、中铁十一局集团湖北城际铁路工程指挥部
中铁十一局集团湖北城际铁路工程指挥部隶属于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是国有独资的特大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铁路工程建设。
合同编号[CJ-01]的主要内容如下:
买方:中铁十一局集团湖北城际铁路工程指挥部
卖方: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A02包号(项目编号:HX-3)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2)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846.15万元整(以买方施工现场实际发生价款为准)。
3)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5)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2、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主要负责铁路工程建设。
合同编号[物合2014-18]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买方: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卖方: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FP1包号(项目编号:WZ-2014-09)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2)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034.50万元整。
3)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5)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3、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
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隶属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主要负责铁路工程建设。
合同编号[NX9声屏障1]的主要内容如下:
买方: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
卖方: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NX9声屏障1包号(项目编号:ZJJY-铁2013-0032-01)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2)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034.60万元整。
3)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5)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本次交易对方与公司、新光环保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及新光环保最近三个年度与交易对方未发生过其他重大购销交易,且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签订合同中的交易对象均为业务基础雄厚、资质齐全、品牌信誉卓着,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盛誉,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的合同金额共计4,915.25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60,586.19万元的8.11%。本项目的实施对本公司并购新光环保后,本公司在铁路声屏障市场的拓展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有一定积极的作用,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项目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签署的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