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6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出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本次股权出售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其持有
的常州高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晟再生”)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
霍文勋、郑志农,按照经评估审计后的协议约定股权总价款100,000元进行转让,
其中:霍文勋出资人民币90,000元购买高晟再生90%股权;郑志农出资人民币
10,000元购买高晟再生10%股权。本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高晟再生股权。
2、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已通过2014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董事会议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出售
资产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购买方自然人霍文勋、郑志农与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
关联方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交易价格:人民币100,000元。本公司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持有的高
晟再生100%股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霍文勋,身份证号码51010319690824****,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
宁区元丰苑,出资人民币90,000元购买高晟再生90%股权;自然人郑志农,身份
证号码32040219690201****,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三家村,出资人民币
10,000元购买高晟再生10%股权。
2、购买方霍文勋、郑志农与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方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高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8月20日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花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宙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经营范围:废旧橡胶塑料的回收;再生复合板材的制造、销售。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2年1-12月 2013年1-12月 2014年1-4月
营业收入 289,566.72 5,488,188.37 826,343.11
营业利润 -716,666.25 -9,439,391.81 -635,456.23
净利润 -558,680.78 -9,597,287.72 -635,410.55
项目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4月30日
总资产 47,596,356.31 52,841,650.75 44,858,657.27
净资产 9,441,319.22 -155,968.50 -791,379.05
注:2012年1-12月、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12月、2013年12月31日数
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1-4月、2014年4月30日数据
未经审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中关于转让高晟再生100%股权的定价,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出具的沪众评报字[2014]第307号《常州高晟再生资
源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项目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标的股权在评
估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97,952.11元,确定标的股
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0元。
高晟再生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本公司业绩拖累较大,且前期投
资已全部使用完毕,后续日常运营仍需投入资金。目前,由于高晟再生仍正常营
业有收入来源,且拥有自主的再生复合板材的制造能力及销售渠道,高晟再生虽
处于持续亏损状态,净资产经评估为-897,952.11元,但后续如果进行合理的整改
和提升,仍具备一定的市场价值。因此,为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本着客观、公
允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决定,自然人霍文勋、郑志农支付100,000元受让高晟再
生100%的股份。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霍文勋(以下简称“乙方”)
郑志农(以下简称“丙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6月16日达成协议:
1、甲方将其持有高晟再生股权中的90%以人民币9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
方,将其持有高晟再生股权中的10%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方。
2、乙方、丙方于2014年6月16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
交付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