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15:00至2019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1号院1号楼东方国信大厦7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5名,代表股份总数407,502,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44%。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3名,代表股份数99,374,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5,267,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38%;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股份32,234,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6,761,6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3%;反对740,5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634,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8%;反对740,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6,673,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7%;反对828,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对828,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6,629,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8%;反对800,0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50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16%;反对800,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50%;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6,662,7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0%;反对766,5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535,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52%;反对766,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14%;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6,629,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8%;反对872,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50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16%;反对872,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6,911,6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71%;反对20,458,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4%;弃权132,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8,784,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800%;反对20,458,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868%;弃权132,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7,038,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3%;反对463,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911,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37%;反对463,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4,017,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70%;反对23,406,7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40%;弃权77,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890,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679%;反对23,40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539%;弃权77,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6,629,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50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16%;反对839,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48%;弃权33,4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王蓬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