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Orient National Communic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 号叶青大厦D 座110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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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 行 股 数 不超过1,017.60 万股
每 股 面 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1 月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5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1 月5 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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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管连平、霍卫平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
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仁邦翰威、仁邦时代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毛自力
自2010年3月5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金凤、张靖
自其在2009年11月23日完成对公司增资扩股新增的股份,自2009年
11月2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其在2009年12月23日因公司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在2009年12月23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且在东方国信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前述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管连平、霍卫平、金正
皓、胡淑瑜、朱军峰、
王红庆、陈桂霞
自东方国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持有的北京仁邦翰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前述限
售期满后,本人在仁邦翰威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管连平、霍卫平、彭岩、
冯志宏、赵光宇
自东方国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持有的北京仁邦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前述限
售期满后,本人在仁邦时代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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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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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
下述风险及重要事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提示:
1、股东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已持有的股份。除前述锁定
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仁邦翰威和仁邦时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毛自力承诺:自2010 年3 月5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在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公司股东金凤和张靖承诺:自其在2009 年11 月23 日完成对公司增资扩股新增的
股份,自2009 年11 月23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其在2009 年12 月23 日因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
股份,在2009 年12 月23 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且在东方国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前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董事管连平、霍卫平、金正皓,监事胡淑瑜、朱军峰和高级管理人员王红庆、
陈桂霞分别作出承诺:“自东方国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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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北京仁邦翰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
人在仁邦翰威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管连平、霍卫平,监事彭岩、冯志宏和高级管理人员赵光宇分别作出承
诺:“自东方国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北京仁邦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仁邦时代间接
持有的东方国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百分之五十。”
2、经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利
润分配遵循如下原则实行:公司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
新老股东共享。
3、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扼要提示,欲详细了解,请认真阅读本招
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1)电信行业依赖的风险
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和2010 年1-6 月,公司来自电信行业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55%、92.55%、97.31%和96.43%,公司对电
信行业的运营商依赖程度较高。随着电信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营
销水平进一步提升,未来几年内公司经营业绩对电信行业的依赖程度依然会比较高。
如果未来电信行业的宏观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或者电信运营商对信息化建
设的投资规模大幅下降,都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客户集中导致的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在电信行业,目前主要客户为中国联通总部及各省级分公司、
中国电信各省级分公司和中国移动全资子公司中国铁通,因此客户的总量较少。2007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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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和2010 年1-6 月,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
入的比例为51.37%、36.97%、38.57%和 33.11 %,客户集中度较高。
如果公司的后续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下降,持续创新能力不足,可能影响与客户
的合作,对公司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较大及流动资金不足限制业务发展风险
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506.36 万元,坏账准备76.86 万元,
应收账款净额 4,429.49 万元,应收账款净额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49.80 %。
尽管本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但是由于公司主要客户是电信运营商,他们作
为国有大型企业,信用良好,所以公司应收账款的质量较好,形成坏账的风险较小。
公司业务扩张需要较多的流动资金,而大量的应收账款占用了公司货币资金,如后续
流动资金不足则可能限制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减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