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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1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8‐065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

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7层公司会

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道洪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18,678,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5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55,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3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417,255,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1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7,255,6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1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22,7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0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22,7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09%。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8,634,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46%;反对44,3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4%;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8,634,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46%;反对44,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549,44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304%;反对1,128,965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96%;反对1,128,9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549,44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304%;反对1,128,965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96%;反对1,128,9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8,634,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46%;反对44,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8,634,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46%;反对44,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2017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417,034,94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075%;反对1,643,465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9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63%;反对1,643,4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8.01选举薛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薛逊先生当选,同意票418,344,31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21,167股。

    8.02选举陈金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金霞女士当选,同意票418,440,311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7,168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