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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4

证券代码:300156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9‐040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15:00至2019年5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气象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4号楼7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吴道洪先生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罗湘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6,603,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46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0,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01%。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5,813,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6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0,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0,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3%。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6,603,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6,603,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987,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1%;反对616,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83%;反对61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6,603,99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987,7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1%;反对616,26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83%;反对61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石有明律师、卢二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