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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1 深市 昌红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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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证券代码:300151          证券简称:昌红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6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3:30在公司二楼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焕昌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月 15日15:00—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公司总股本502,500,000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287,300,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7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9 人,代表股份

287,22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5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

表股份数量73,1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

5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3%;反对5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