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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 166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 164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9,776,89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7,963,992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
换。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首席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
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以及董事会聘任 行官(CEO、经理)、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财务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9,776,892 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7,963,992 股,公司的股本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9,776,892 股,其他种类股 结构为:普通股 497,963,992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定。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式的利益分配; 分配;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
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