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失去
激励资格,不再对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类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9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符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 2,5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