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9 证券简称:晓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提
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24 年 4 月 23 日,北京晓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据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利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
动。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将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如该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给公司
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应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
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
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
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
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
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
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十七)项授权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