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9 证券简称:晓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对现行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新增该条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
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
需遵守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
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
申请生效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
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1 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 批准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