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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关于对外出售飞机资产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7


  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25-011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售飞机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外出售飞机资产的议案》,公司计划对外出售1架KA-32旋翼直升机、相关航材配件及配套服务。

    目前公司已同交易方就B-70VX旋翼直升机的出售签署相关协议,成交金额合计为9,374万元人民币(含税)。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外出售飞机资产的议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为完成本交易,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全权处理与本交易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补充、修订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接收证书、产权转移证书以及补充协议等。

    本次出售飞机预计产生的盈利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无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8MQLX4J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国钧

    成立日期                          2019-06-13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28号物业
    注册地址

                                    片团综合楼504室

                  通用航空服务;遥感测绘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国内广告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经营范围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航空器零部件维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2,911.09                  2,447.17

        净资产                    951.22                    743.54

        总资产                    2,115.85                  1,171.03

  (3)信用情况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结果,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 1 架 KA-32 旋翼直升机直升机、相关航材配件及配套服务。
生产序列号为 B-70VX,公司采购及累计投入(维修保养备件等)账面原值合计为 10,563.22 万元。预计产生的盈利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具体金额以定期报告或年度审计为准。

  2、权属状况说明

  上述飞机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的情形;

  3、定价策略

  本次交易拟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交易金额为 9,374 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买方: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国钧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 28 号物业片团综合楼 504 室

  邮编:XXXXXXXX

  电话:XXXXXXXX

  卖方: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文彬

  地址:镇江新区大路机场路(大路通用机场内)

  邮编:XXXXXXXX

  电话:XXXXXXXX

  本关于一(1)架 Ka-32 直升机的销售合同(“本合同”)由买卖双方于____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2号楼宝利国际办公楼签署:

  一、直升机基本信息

  卖方同意出售且买方同意购买以下直升机:

  制造商及型号:卡莫夫 Ka-32A11BC

  国籍注册号:B-70VX

  直升机出厂序列号:5233242510017

  制造日期:2017-7-21


  直升机技术状态:按现状交付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直升机价格及付款

  直升机销售总价:人民币 9374 万(含税)。

  注: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现状进行直升机的交付,不包括直升机上两台发动机的到寿翻修及保障工作,以及其他本合同签署之日以后发生的任何直升机保障服务。

  付款方式:

  首笔进度款:买方应于合同签署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电汇不可撤销地支付合同首笔进度款:人民币 1000 万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合同尾款:买方应于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前,一次性通过电汇不可撤销地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 8374 万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卖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XXXXXXXX

  账号:XXXXXXXX

  行号:XXXXXXXX

  4)卖方应于尾款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5)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因向卖方付款所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或其指定受让方承担。所有卖方银行收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直升机交付及所有权转让

  卖方应在双方完成下列(A)中的《验收证书》签署后,向买方或其指定受让方提供(B)中的《卖据》:

  (A)双方完成签署附件二《验收证书》,确认买方接受在江西赣州按现状交付的直升机,且交付的直升机全部符合买方的验收标准。自该等转移之后,买方应当承担与直升机相关的所有灭损风险,并且放弃向卖方、其受让人及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和雇员在此方面的任何性质的追索权。

  (B)附件三《卖据》,自签署后卖方向买方转让直升机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卖方将直升机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四、逾期支付


  1、买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支付价款。

  2、如买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买方应向卖方就逾期未支付款项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日利率为百分之十八(18)的年利率除以一年 360 天,从到期应付日(不含)起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不含),违约金数额按此确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且买方放弃依一切事由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权利,卖方也放弃依一切事由认为违约金过低的权利。

  3、如买方延迟付款,则卖方有权将其交付计划延迟同等的时间段,或中止履行本合同。如果买方逾期一(1)个月仍未付款,卖方有权向买方发出通知从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没收本合同下已收到首笔进度款,且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直升机及其文件资料、三证统一退还卖方指定地点并办理直升机运行规范及三证的退出/变更手续。

  五、免责声明

  买方同意,其将以“现状”购买直升机,不存在超出直升机描述范围的担保。卖方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保证或陈述,但卖方保证直升机将与相关的文件一起交付,因本合同所涉及飞机已由买方租赁,故所有相关文件已经交付给卖方,买方予以确认。卖方还保证,直升机在交付时不存在任何针对直升机及其部件的担保权益或任何性质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六、三证办理

  买方应自行负责办理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执照的相关申请/变更,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卖方不就三证办理承担任何责任。

  七、其他

  1、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接受)应保密,卖方和买方均同意在直升机交付之前或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条款或条件,除非法律要求或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2、本合同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构成整个《Ka-32 直升机销售合同》,并应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合同标的物进行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沟通、陈述或合同。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变更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合同或理解均不对任何一方具有约束力。


  3、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或缺、具有约束力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及其附件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了各方之间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了各方之前就该标的进行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沟通、谈判、安排、合同或其他声明。

  4、卖方通过签署本合同接受本合同后,本合同应构成对买方和卖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应符合各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和继承人以及公司各方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除非另有规定。

  5、买方和卖方均保证,本合同各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由各自的法律顾问、律师审查本合同,并且各方理解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条件和后果。如果本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争议解决: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分歧、争议或主张(“争议”),应由各方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合同签署地所在法院进行诉讼。

  7、本合同一式二(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有一(1)份。
  以下无正文。

    六、涉及出售飞机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架飞机交易获得的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本次出售飞机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出售飞机交易产生关联交易或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况。

    七、出售飞机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为优化公司自有机队机龄结构,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分配资源,增强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公司出售1架飞机、相关航材配件及配套服务。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战略布局,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
  2、本次出售资产有利于公司盘活现有资产,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提
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促进核心业务的持续发展并稳步提升盈利能力。公司将审慎选择具备良好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对手方进行交易,确保交易款项能及时收回,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以审计为准。

  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将深耕民用直升机的全产业链服务,做好通航市场服务提供商角色。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八、备查文件

  1、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