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23-029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拟对外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公司拟对外出售2架飞机。本事项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目前公司已同全部交易方就MI-171旋翼直升机的出售签署相关协议,成交金额合计为3350万元人民币(含税)。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外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为完成本交易,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全权处理与本交易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补充、修订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接收证书、产权转移证书以及补充协议等。
本次出售飞机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588871359H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46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左敦礼
成立日期 2011-12-31
注册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3#楼601室
(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
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六)
经营范围
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银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9月30日 2021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41,072.98 69,417.81
净资产 255,123.82 246,201.03
总资产 1,260,956.92 1,138,356.51
(3)信用情况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结果,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8MQLX4J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国钧
成立日期 2019-06-13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28号物
注册地址
业片团综合楼504室
通用航空服务;遥感测绘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国内广告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经营范围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航空器零部件维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2,709.54 3,577.98
净资产 656.78 503.18
总资产 1,429.60 1,767.65
(3)信用情况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结果,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本次签署的协议涉及出售 1 架飞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标的 生产序列号 类别 账面原值 已计提折旧及减 账面净值
值准备
MI-171 B-7801 旋翼直升机 5,965.30 2,977.33 2,987.97
注: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为准。
2、权属状况说明
上述飞机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形;
3、定价策略
本次交易拟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交易金额为 3350 万
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丙方:德清成翼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乙、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直升机经营性租赁(干租)合同补充合同》(下称《补充合同》),约定在乙方与丙方的经营性租赁期限届满后可向丙方购买标的飞机,飞机型号为Mi-171、出厂序列号为SN2406。乙方因融资需要,向甲方申请通过直接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获取该飞机使用权,并与甲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飞机销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各方共同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丙方确认,乙方已向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丙方已知悉并同意全部
内容,同意乙方向甲方转让其在《补充合同》项下的买方权利,由甲方替代乙方成为《补充合同》项下的买方,向丙方购买标的飞机。为避免疑义,乙方、丙方确认,《补充合同》项下型号为Mi-171、出厂序列号为SN2406的飞机与《转让协议》项下型号为米171、出厂序列号为171P0005152406U的飞机系指同一架飞机,以下统称为“标的飞机”。
第二条 乙方、丙方共同确认,《补充合同》项下标的飞机的购机款总额为
人民币3350万元,首付款为500万元,剩余购机款为2850万元。首付款由乙方先行向丙方支付,剩余购机款由甲方在《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条件满足后直接向丙方支付。未避免歧义,甲方向丙方支付的剩余购机款是指《转让协议》项下标的飞机的受让对价。
第三条 乙方、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将根据《转让协议》约定直接向丙方
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购机款2850万元,但在甲方支付该笔款项前,乙方须先将首付款500万元支付至丙方账户,确保甲方支付剩余购机款2850万元后补充合同项下标的飞机的购机款总额向丙方全部支付完毕。
第四条 乙方、丙方保证并承诺,甲方向丙方支付标的飞机剩余购机款后,
即不可撤销地对标的飞机享有完整的、独立的、唯一的所有权,且标的飞机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在本协议签订后将本协议项下任何飞机对外转让、出售、出租、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如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因本协议项下标的飞机由乙方指定购买且实际运营使用,甲方按《转
让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购机款后,丙方应将标的飞机直接交付给乙方,乙方承担标的飞机验收、接收、索赔、维修、维护等与飞机运营使用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在此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税费,由乙方、丙方协商承担,如《补充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的,则由乙方承担;如乙丙方之间形成飞机手册、技术资料、法律文件等任何资料或文件,应在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如甲方有要求)或盖章复印件提交至甲方备案;如因飞机交付、运输、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发生任何争议,由乙丙方直接协商解决,如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均有过错的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绝、迟延支付《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要求进行任何款项预扣、抵扣或减免。
第七条 丙方应在甲方支付剩余购机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标的飞
机的销售增值税发票,并保证该发票是按照标的飞机总价款全额开具的、符合最新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负责沟通和督促丙方提供前述发票。甲方在收到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向乙方开具乙方已支付的购机款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乙方、丙方承诺,甲方是标的飞机唯一的所有权人,将根据甲方需
要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飞机的国籍登记证背面的“所有人名称”、“所有人地址”信息已登记为甲方信息,配合甲方办理标的飞机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飞机所有权证书;如民航局有要求,乙、丙方将配合甲方出具相关文件。
第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六、涉及出售飞机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