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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4

锦富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在
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编制的《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整体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的《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六、关于本次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受让资产的价格是以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八、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的申请及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姓名            签名            姓名            签名

    张秀华                            楚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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