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4-013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4,299.04 万元;
4、鉴于此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
规定,经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唐未德(被告一)、常促宁(被告二)、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
第三人:湖南纽曼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股
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利息 15,490,410.96 元(以 2,500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8%的标准,自 2016 年 2 月 26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违约金 250 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以上各项金额暂共计人民币 42,990,410.96 元);
(4)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第三人签订《增资
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目标公司)第三人投资 2,500 万元,取得第三人 17.241%的股权,该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承诺,如第三
人未能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则被告一、被告
二、被告三应回购原告股份。同时,各方在后续签订了《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二》《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三》确认将挂牌时间变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截止起诉之日,原告经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未能查询到第三人的挂牌信息。
原告认为,因三被告的过错导致增资协议无法履行,三被告应依据协议向原告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赔偿原告损失。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呼和浩特金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土
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 2023 年 10 月 1
日的厂房租赁费、厂房供暖费、宿舍租赁费、宿舍供暖费、宿舍物业费、食堂费用、水电费,以上共计 42,373,131 元;依法判令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欠
付款项 42,373,131 元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1 日为
3,667,577.68 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留原告对被告后续产生的租金、供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的诉权。
案件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呼和浩特金冶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的厂房租赁费、厂房供暖费、宿舍租赁费、
宿舍供暖费、宿舍物业费、食堂等费用共计 23,693,543.73 元,给付方式:自 2024年2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给付不少于2,000,000元(该款项首先用于支付被告2024年 2 月 1 日起新产生的厂房、宿舍、食堂的租赁费、供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
各项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偿还上述欠款),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付清;
(2)若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及金
额给付,则被告自愿给付逾期利息,该利息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为 3,484,717.56
元;从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以实际欠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若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给付,视为全部欠付款项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欠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174,413 元(原告
已预交 272,004 元),减半收取 87,206.5 元,由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剩余 184,797.5 元退还原告呼和浩特金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新增的诉讼案件,公司作为原告将积极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公司将严格执行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约定事
项。
鉴于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