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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16 深市 保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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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7

保力新: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3-091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共计约 4,998.1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60%,已达到披露标准;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4 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4,175.99万元,占比为 83.55%;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2 件(1 件已判决,执行阶段,1 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822.13 万元,占比为 16.45%;
  2、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星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本金 2,498,602 元;(大写:贰佰肆拾玖万捌仟陆佰零贰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5,000 元;

  (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金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隆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朱华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LXWW20201207-01);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加工费 1,863,106.5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61,010 元;

  (4)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隆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金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朱华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BLX2020120302)、《购销合同》(合同编号:BLX20201211804) 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材料款 2,253,465.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338,780.7 元;

  (4)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邓进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 34,100,000 元;(大写:叁仟肆佰壹拾万元整);

  (2)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赵军(被告五)、赵研吉(被告六)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投资协议》及《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 600 万元及利息 531,308 元(利息一以 500 万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的 1.5 倍率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利息二以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率暂计
算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利息三以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率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均请求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 6,531,308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诉请二中的借款 6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2023)粤 0306 执 9458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及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4、判决情况

  已判决,执行阶段

  5、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
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4 日作出(2022)粤 0306 民初 34205 号《民事
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 1,689,915 元及利息(利息以 1,689,91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院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粤 0306 执 9458 号。贵院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国土、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车辆
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至今未执行分文,尚有执行标的人民币 1,689,91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及抽逃出资范围内依法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的欠模具款、货款 1,677,673.23 元及利息暂计 36,489 元(利息以
1,677,673.23 元为基数,按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 1.5 倍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暂计 6 个月,以后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后续,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1)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1,677,673.23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别以
1,623,800.0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53,873.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3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深
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

  (1)追加被申请人(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各股东)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2)被申请人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在未缴纳出资 1,65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 1,800 万元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被申请人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 800 万元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其赔偿因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103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1)准许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本案案件受理费 14,070 元减半收取 7,035 元,由原告中山慧通新能源
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案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减少坏账损失。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形成最终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执行异议申请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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