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2-073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已达到披露标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案件 10 件,
涉诉金额共计约 3,985.4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8%。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4 件(1 件已判决,3 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3,666.12 万元,占比为 91.99%;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
讼案件 6 件(2 件已判决,4 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319.33 万元,占比
为 8.01%;
3、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涛
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 1 ) 判 令 被 告 一 湖 北 利 同 新 能 源 有限 公 司 立即 向 原 告 支付欠款
16,023,881.42 元;
(2)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一、二、三、五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 16,023,881.42 元。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17,200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在公司起诉前受理了申请人刘金对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决定书,指定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 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935,322 元、违约金 502,419.53 元以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以 15,935,32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暂算至立案之日止为 437,291.79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1,72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 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2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2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暂算至立案之日为 45,109 元);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23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73,739 元及逾期利息
5,089.1 元(以 173,739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
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9 日为 5,089.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178,828.1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一、二、三、四相应价值人民币 176,988.88 元的财产。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豫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股东减资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549,040 元及逾期利息
18,023.38 元(以 549,040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为 18,023.3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567,063.38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一、二、三、四相应价值人民币 567,063.38 元的财产。
案件 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67,794.68 元及逾期利息
853.66 元(以 167,794.68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7 月 1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 853.6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履行提货义务(已生产的彩盒(粉色)16960 个)并支
付相应货款 94,976 及逾期利息 483.1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264,107.5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一、二、三、四名下价值人民币 264,107.53 元的财产。
案件 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的欠模具款、货款 1,677,673.23 元及利
息暂计 36,489 元(利息以 1,677,673.23 元为基数,按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利率 1.5 倍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暂计 6 个月,以后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在出资限额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5: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竣铂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242,213.7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5,847.64 元(违约金以 242,213.75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按日 1‰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2000 元,律师费 3 万元,
以上暂计:310,061.39 元。
4、判决情况
(1)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39,302.7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 239,302.75 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所有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申请费 2,070 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 2,975 元,合计 5,045 元,
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082 元,被告负担 3,963 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