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第二十一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
制了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6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19.98 元,募集资金总额 399,60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6,454,172.9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63,145,827.09 元,较164,000,000.00 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超募资金 199,145,827.09 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 KPMG-C(2010)CRNO.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43 号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6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400,00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
已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瑞华验字[2014]第 61060003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11 号文核准,公司已向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泰君安君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252,525,252 股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4.80 元,扣除与发行有
关的费用人民币 47,075,471.7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52,924,523.10 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将扣除证券承销费 49,000,000.00 元及
财务顾问费 1,000,000.00 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2,449,999,994.80 元汇入坚瑞沃能的募集资金专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000746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已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2、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万元
本年使用金额 累计利息
以前年度已投入 直接投入募集资 补充流动资 年末余额
金项目 金 其他 收入净额
294,987.90 7.77 141.11
注:以前年度已投入金额包含 2020 年剥离募集资金账户 14.01 万元,该部分资金系“支付收购沃
特玛现金对价及交易费用”项目及“增资沃特玛”项目节余利息,项目均已结项,由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于 2019 年已进入破产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丧失了对深圳沃特玛的控制权,自该日起深圳沃特玛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故我司无法获取与深圳沃特玛及其子公司相关的募集资金账户存储及使用情况。鉴于相关项目已结项且均为利息收入,公司将该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进行剥离,涉及资金共计 14.10 万元。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司法划扣情况
单位:元
扣划信息 时间 扣划金额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9)陕0113执2266
号 2019-2-21 318,194.00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9)陕0113执2267
号 2019-2-21 60,716.37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9)陕0113执2268
号 2019-2-21 3,189,885.00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9)陕0113执2269
号 2019-2-21 3,189,421.00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9)陕0113执2270
号 2019-2-21 537,356.00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9)陕 0113 执字第 2578 号(其它) 2019-4-1 3,000,000.00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9)陕 0113 执字第 2579 号(其它) 2019-4-1 3,000,000.0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 01 执 419 号 2019-3-21 1,616,646.42
(2019)沪 0115 执 11759 号 2019-7-5 5,241,809.10
合计 20,154,027.89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力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保力新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影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太阳新城步行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营业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与国泰君安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影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北京坚瑞恒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太阳新城步行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西安金泰安全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原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山支行营业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原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原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下列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1203014210021106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11014503401008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11460000000110656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7910000210120100030342
北京坚瑞恒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太阳新城步
行街支行 102446678497
西安金泰安全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72120154500000066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营业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