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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郭鸿宝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77 号
郭鸿宝:
你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持
股 5%以上股东,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和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
减持计划, 称你所持保力新股票存在因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
2021 年 11 月 8 日,保力新披露公告称, 2020 年 12 月 11 日、 2020
年 12 月 14 日以及 2021 年 7 月 14 日至 22 日期间,你所持保力新股
票因违约处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8,334,925 股,占保力新总股
本的 0.195%,交易金额约 2,276.99 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
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 15 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 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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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