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1-105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违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郭鸿
宝先生存在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 15 个交易日即减持的情形,公司与郭鸿宝先生进行了核实,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系其质押在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暨被动减持所致。公司收到郭鸿宝先生关于本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违规减持相关情况说明
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0 年 12 月 14 日以及 2021 年 7 月 14 日-21 日,郭鸿宝先生
所持的公司7,426,025股股份被相关质权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处置而导致其被动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4%,被动减持金额约为 2020.67 万元。前述被动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 15 个交易日,具体减持数量、价格、金额情况如下:
股东名 减持方 减持均 减持比 司法处
减持时间 减持股数
称 式 价 例 置方
集中竞 2020-12-11 2.6 2,475,766 0.058%
长江证
郭鸿宝 价 2020-12-14 2.64 1,444,759 0.034%
券
2021-7-14—2021-7-21 2.84 3,505,500 0.082%
合计 7,426,025 0.174% -
上述被动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发〔2017〕24 号)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等规定,本次减持构成违规减持。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系郭鸿宝先生质押在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暨被动减持所致,此次减持违规并非主观故意行为。郭鸿宝先生将加强事先和相关质权人、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关于减持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