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63 号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 截至最近一期,公司控股股东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中兴”)持有公司 14.02%股份,其累计质押比例为 76.80%。高保清通过常德中兴控制公司 14.02%的股权,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7,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本数)。常德中兴承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实现扣非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 亿元,不
足部分以现金补足。根据回复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从事锂电池相关行业多年,并通过多年的投资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资产,具备相应的资金偿付能力。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高保清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明细,
是否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2)结合高保清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质押情况、杠杆融资情况、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历史失信情况、公司业绩情况等,说明高保清是否存在资金短缺、无法偿付承诺金额的风险。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2)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最近一期,公司营业收入为 8,535.21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为-5,488.73 万元。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10,570.30 万元和 14,992.81 万元,其中库存商品余额为 5,686.02
万元和 9,532.91 万元,发出商品余额为 0 元和 7.89 万元。根据回
复材料,公司目前产品定价较低,产品售价低于生产成本。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最新的业绩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退市风险;(2)结合公司行业地位及竞争力、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收入确认政策、发出商品至收入确认的平均时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库存商品余额较高同时发出商品余额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滞销风险,是否存在囤货或积压以调节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2)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包括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及保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项目一总投资 15,019.00 万元,11,546.00万元用于升级改造设备投资。其中,8,145.00 万元为新购设备或
装置,3,401.00 万元为升级改造租赁设备。公司预计产能利用率
在项目一建设期结束后的第 2 年、第 3 年、第 4 年将提高至 60%、
80%、100%。项目一涉及对融资租赁资产的升级改造,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的融资租赁租金金额为 8,822.62 万元。最近一年及一期,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2.42%和 15.66%,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目前产能利用率、项目一升级改造影响等,说明项目一建设期结束后,公司预计产能利用率大幅提升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补充测算在不同产能利用率情况下,项目一实施后对生产成本的影响;(3)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品良品率的情况,说明项目一实施后对公司产品种类、产品良品率、产品竞争力、预计收入、毛利率、利润的的影响情况,量化分析项目一实施的必要性,论证项目一对公司长期经营情况的改善作用;(4)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5)结合公司账面货币资金情况、销售情况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按时偿付融资租赁租金的风险,如募集资金无法募足、销售情况及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不及预期,公司相应的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6)结合项目二相关研发内容对公司生产效率、产品质量、产品竞争力的影响,量化分析项目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作用。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5)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4)(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