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1-021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开展
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仅为双方合作意愿的原则性、意向性协议,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公司将根据本次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里所涉及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事项等)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鉴于目前双方处在合作的初级阶段,短期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拟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1、为扩大公司业务布局,满足公司锂电池产品在低速智能出行领域的布局,经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力新”或“乙方”)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人民政府”或“甲方”)友好协商,就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补充协议》”),公司拟在蚌埠市禹会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投资建设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禹会区人民政府在相关配套服务、政策补贴及资源导入方面给予公司全面的支
持。前期为保障该项目的顺利推进、实施,公司拟与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投集团”)及管理层团队(合伙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共同出资成立项
目开发公司。该项目开发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公司拟持股 45%,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拟持股 20%,管理层团队(合伙企业)拟持股 35%,首期到位的出资不得低于 2,500 万元人民币。该项目开发公司将作为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该项目前期的投资建设管理和后期的运营管理。
同时,为支持公司该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尽早达成项目规划的产能,禹会区人民政府将给予公司相应的优惠政策及奖励补贴,并同意在公司成立的上述项目开发公司投产后一周内,提前支付奖补政策的 3,500 万元用于公司对该项目的运营:其中 1,500 万元作为装修、购买设备等补贴,2,000 万元为采取借转补方式,先作为暂借款,由公司为上述 2,000 万元的暂借款提供担保,后续在约定期间达到约定条件后转为补助,借款期间不计利息。其他奖补余额,每年结算一次。为该项目开发公司做大做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还承诺将协调各方资源,提供公司 2 亿元的流动资金支持,资金来源分三个方向,产业基金、供应链金融、银行等。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合作方名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住所:蚌埠市涂山路 429 号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常林
地址:蚌埠市涂山路 429 号
乙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65 号 6 栋 10701 房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蚌埠市投资建设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
为准)
2.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年产 350 万台电动平衡车,年产 150 万台电动
滑板车,年产 800 万片主板,年产 600 万台电机,年产 600 万个 PACK 电池包。
3.项目投资总额:5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5 亿元人民币。
(二)项目用地
4.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鉴于项目公司发展情况,采用租赁厂房的方式进行生产,拟租赁新材料产业园 1号厂房,共计约 15000 平方米(具体事宜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三)项目建设
5.建设工期:建设工期 6 个月,项目须在 2021 年 06 月 30 日前开工建设,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竣工投产。但因甲方交付厂房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
续延迟,乙方建设期限相应顺延。
6.规划指标:乙方按照经过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承诺本项目的各项建设指标均符合蚌埠市的有关规定。
7.销售规模:乙方承诺 2022 年应税销售收入不少于 2 亿元以上,当年升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3 年应税销售收入 10 亿元;2024 年应税销售收入 15 亿
元,2025 年应税销售收入 22 亿元,2026 年应税销售收入 30 亿元。前五年累计
79 亿元以上,以后年度逐年增长。
8.税收贡献:乙方承诺 2022 年实现税收不少于 600 万元;2023 年实现税
收不少于 3000 万元;2024 年实现税收不少于 4500 万元;2025 年实现税收不少
于 6600 万元;2026 年实现税收不少于 9000 万元。前五年累计 2.37 亿元以上,
以后年度逐年增长。
2022 年实现出口退税 1260 万元;2023 年实现出口退税 6300 万元;2024 年
实现出口退税 9450 万元;2025 年实现出口退税 13860 万元;2026 年实现出口退
税 18900 万元。前五年累计 4.977 亿元以上,以后年度逐年增长。
(四)项目公司
9.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60 日内在项目所在地控股成立项目开发公
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乙方股权 45%,禹投集团股权 20%,管理层团队(合伙企业)股权 35%,首期到位的出资不得低于 2500 万元人民币。
10.乙方保证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融资文件以及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在所有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11.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同意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项目公司应在其成立之日起的 90 日内向甲方出具同意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的书面承诺,但乙方仍应对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法律文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2.乙方保证在本项目实施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注销项目公司。
13.乙方保证项目投产后在禹会区经营期不少于 15 年。
(五)甲方权利义务
14.甲方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对乙方实施本协议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15.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为企业指定项目帮办员,协助企业办理项目注册等开、竣工及投产前的一切手续。
(六)乙方权利义务
16.依法享受本合同项下国家、省、市以及禹会区提供的相关服务,依法享受本合同项下国家、省、市以及禹会区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
1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规划指标,如期完成本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营业。
18.项目投产后,销售规模和税收贡献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19.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20.乙方承诺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优惠政策
21.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项目在厂房租赁、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进行奖励扶持。
22.乙方所享受的所有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同一类型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补贴。
23.若国家、省、市对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影响本合同中优惠政策的实行,甲、乙双方可再行商定有关优惠政策。
(八)布局调整
24.乙方已充分了解蚌埠市政府有关产业投资项目空间布局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承诺接受蚌埠市发改委关于投资项目布局调整的有关决定。
(九)违约责任
2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交付厂房的,乙方依法追究甲方因逾期交付厂房而导致乙方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项目延期而无法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指标的情况下,则第三条约定的考核时间节点应根据甲方实际交付厂房的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26.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成立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至约定的最后期限,项目公司仍未注册成立的;
(2)至约定的最后期限,注册资金未按约到位的;
(3)项目公司签订的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本合同不一致的,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4)项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未能书面承诺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公司或注销公司的。
27.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程度部分取消或全部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收回项目厂房以及解除合同等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建设进度的,甲方有权对奖励优惠政策进行缓执行或不执行。
(2)毕竟市场的不确定性并不是由企业自身导致的,当出现此种情形时,甲方相关奖励优惠政策按比例兑现。
(3)毕竟市场的不确定性,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额的,甲方可以对奖励优惠政策按比例兑现。
(4)市场运行会因政治、经济等因素发生变化,如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实现合同约定的销售规模的,甲方可以对奖励优惠政策按比例兑现。
(5)市场多变,并非以乙方的意志为转移,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实现合同约定的税收贡献的,甲方可以按比例兑现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达到经营年限,甲方可以对已兑现的招商引资奖励进行追偿。
如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之一的,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合同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8.乙方擅自改变项目性质或土地用途的,甲方及有关部门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0.甲方承诺给乙方的奖补政策及其他投资条件,应按时按期兑现,若长期不兑现,乙方有权追溯甲方的经济责任,情况特别严重时,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自主处理企业资产,处理后的资产优先清偿政府的补偿。
《投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