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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暨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拍卖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0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154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
    进展暨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拍卖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华鑫证券及长城证券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后者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裁定拍卖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共计 302,990,508 股股票。

  2、若上述法院的司法判决一旦执行将会构成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动减持,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 302,990,508 股股票可能被司法拍卖事项,后续如果质押券商继续实施司法拍卖行为,那么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公司已积极同长城证券、华鑫证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取得沟通,希望法院能暂缓对该部分股票实施司法拍卖。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积极参加诉讼,公司将紧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原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之前获悉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鑫证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瑞新能源”)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华鑫证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坚瑞新能源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人民币 700,000,000 元;判令坚瑞新能源向原
告支付回购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计人民币
17,196,666.65 元);判令坚瑞新能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
至实际清偿日止,按 0.05%/日标准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计人民币
39,550,000 元);判令坚瑞新能源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50,000 元、保全
担保费损失人民币 700,000 元;以上 4 项诉请(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共计
人民币 757,796,666.65 元。请求判决原告对坚瑞新能源质押给原告的 205,720,508股“坚瑞沃能”股票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就前 4 项诉请金额优先受偿;判令被告二郭鸿宝对坚瑞新能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诉前保全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后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鸿宝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及 2019 年 4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原诉讼案件进展

    近日,公司获悉郭鸿宝先生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回购交易金额人民币 700,000,000 元;
    (2)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止的利息,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700,000,0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6.6%标准以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
金,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7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3)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及保险费人民币 700,000 元;

    (4)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与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商,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坚瑞沃能”(证券代码为 300116)205,720,508 股股票及相应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续清偿;
    (5)被告郭鸿宝对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鸿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6)驳回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830,783.33 元(已预缴人民币 3,830,783.33 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3,835,783.33 元,由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人民币 35,783.33 元,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郭鸿宝共同承担人民币 3,800,000 元。

    2、新增诉讼案件如下:

    近日,公司获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与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厦思证内字第 3414 号,(2016)厦思证内字第 3414号(补)公证书和(2019)厦思证内字第 10342 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证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回交易金额 351,087,397.26 元(其中:
初始交易金额为 350,000,000 元,利息为 1,087,397.26 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包括:自提前购回交易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不含)起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0 日(含)的违约金 58,450,000 元以及 2019 年 3
月 10 日(不含)之后的违约金【该部违约金以当日对应的初始交易金额350,000,000 元余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购回交易金额350,000,000 元实际给付之日(含)止】;

    (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证费 1,228,612.19 元;

    (4)承担案件执行费 478,166 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 53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坚瑞新能源所持坚瑞沃能 9,727 万股股
票(首发后限售股)。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红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一并冻结。

    (2)冻结期限三年,从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

    (3)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证券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证券,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后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坚瑞新能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法院裁定:

    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的证券代码为300116 的“坚瑞沃能”9,727 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及其孳息。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诉讼事项及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的诉讼事项,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将依据案件判决结果提醒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对于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 302,990,508
股股票可能被司法拍卖事项,后续如果质押券商继续实施司法拍卖行为,那么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公司已积极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取得沟通,希望法院能暂缓对该部分股票实施司法拍卖。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77,959,20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1.43%,其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 303,030,3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6%,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新能源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3.89%。目前,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均已被司法冻结,其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302,990,508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郭鸿宝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中流通股数量为 69,489,801 股,如果实施冻结的券商与实施轮候冻结的券商达成一致,并且均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结,那么该判决会导致流通股部分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但是短期内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新能源将积极参加诉讼,公司将紧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